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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基金] 理專賣金融商品 無「證」免談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nron6680    時間: 2012-5-4 09:25 PM     標題: [基金] 理專賣金融商品 無「證」免談



10月1日上路 理專須出示信託業務人員識別證 違規者將撤銷資格

【經濟日報/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
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並避免投資糾紛,今年10月1日開始,銀行的信託人員要銷售連動債、海外基金等信託業務相關的金融商品時,必須出示「服務證」,供客戶辨識,違規者將被撤銷資格,並停止職務。

包括連動債、海外基金等特定金錢信託,及股票信託等信託業務,向來是財富管理業務的主要業務,但過去銀行理專人員,在對客戶銷售信託業務相關商品時,客戶無法辨識對方是否具有信託業務人員資格。

據了解,過去連動債引發爭議時,就曾有消費者陳情指出,當初向他推銷連動債的銀行理專人員,根本沒有信託業務人員資格,就在賣信託業務相關商品。

因此,為提供客戶識別往來的業務人員是否符合信託業經營人員資格,金管會指示信託公會研議可讓客戶識別的相關措施,信託公會研議後決定修改相關規定,並要求信託業務人員必須有實體的「服務證」,讓客戶可以辨識。

金管會日前核定信託公會提報的「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、停止執行職務、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」修正案,明訂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有關的金錢信託等業務,且直接與客戶接觸的管理及業務人員,信託業應即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,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的相關作業。

信託業應要求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,在服務客戶時主動出示服務證。服務證必須寫上服務機構名稱、姓名、人員類別、服務證號等事項,並註記可以辨識是信託業核發的識別標誌。

修正案並明訂,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如經註銷、撤銷、停職處置或撤銷處置登錄,致不符合規定者,信託業應立即停止其執行職務。

除此,信託業應擇一在相關文件、營業場所或網站,向客戶揭露以下資訊:「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的客戶,於必要時,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的登錄情形」。

銀行業者表示,這項告知客戶可查詢信託業務人員登錄情況的規定,則必須從金管會核定這項修正案後四個月,也就是今年8月10日起實施。


作者: sant0s76    時間: 2012-5-5 07:30 AM

即便有證照,理專還是只會為自己的荷包著想。所以還是別聽他們的話才好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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